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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纪委通报

[发表时间]:2016-07-06 [浏览次数]:

中共湖北省纪委通报

[2016]第14期


关于十二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1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应高村村委会原委员石本财贪玩烈士抚恤金和烈士纪念碑工程款问题。2013年至2014年,石本财在分管烈士纪念碑修建过程中,将6名无名烈士抚恤金及修建烈士纪念碑工程余款1.55万据为己有。石本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赵明洪等受贿等问题。2011年,时任双龙堰村党支部书记赵明洪,在办理村林地林权流转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8万元;与时任村委会主任何相群、村党支部委员杨敦成利用管理村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收入不上账的手段,共同私分村集体资金18万元。赵明洪、何相群、杨敦成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3人刑事责任。

3.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火光村党委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赵平骗取房屋拆迁补偿费等问题。2012年至2014年,时任火光村党总支书记赵平,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采取篡改建房档案资料等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补偿费、搭住费共计36.72万元,多认购成本价村民安置房76.85平方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姐多获取房屋拆迁补偿费、搭住费共计10.78万元,多认购成本价村民安置房85平方米;同时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现金0.99万元,违规操办乔迁宴并收受礼金问题。赵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新华桥村党支部原副书记谢家华虚报冒领惠农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3年,谢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冒领国家粮食补贴共计1.72万元,冒领受灾救济资金4000元。谢家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红安县华家河镇石堰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陶礼红等贪污退耕还林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1年底至2014年4月,陶礼红与时任石堰村财经主任黄兴礼,在协助红安县林业局落实该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和协助红安县住建局落实该村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补助资金3.38万元,两人各分得1.69万元。陶礼红、黄兴 礼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2人刑事责任。

6.英山县石头咀镇库区村党支部原书记胡进骗取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问题。2008年至2015年,胡进在库区村向林业站申报生态公益林项目中,个人虚列面积362亩,骗取国家生态公益补偿款1.72万元据为己有。胡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严州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袁义福侵吞国有、集体资金问题。2009年至2014年,袁义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工程合同、套取国家资金等手段,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76.83万元;通过收入不入账、发放节假日福利费等形式,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48.8万元,同时还存在以开会为名组织村干部公款旅游等问题。袁义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崇阳县白霓镇大市村党支部原书记庞启明侵占集体资金问题。2009年7月至2013年2月,庞启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大市村集体资金8.7万元,同时还存在经手集体收入和支出不入账、重复报销等问题。庞启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广水市关庙镇财政所原所长黄家成挪用公款问题。2007年6月至2014年1月,黄家成采取打借条、纸条的方式,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88.4万元,主要用于投资股市、黄金、稀有金属市场。挪用的公款,直到案发时还没有归还。黄家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巴东县野三关镇黄连坪村党支部原书记兼村报账员郑家荣违规处置集体资产等问题。2003年至2014年,郑家荣违反“村账站管”制度规定,收支长期不入账,坐收资金39.71万元、坐支资金38.14万元,长期占有村集体资金0.4万元归个人使用,同时还存在违反程序处置村集体山林和五保户山林、违规将其子郑某转为正式党员等问题。郑家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1.仙桃市西流河镇太力村党支部原副书记戴刚贪污救济金问题。2015年1月,戴刚在西河流镇民政办领取该镇太力村困难儿童付某救济金存折后,没有按要求交给付某的监护人,谎称付某的原低保救济金已被取消。其后,戴刚先后3次从该存折上取款共计1.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戴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2.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耀星村(社区)党支部原委员杨春成非法侵占集体资金问题。2013年12月,杨春成私自将由承建耀星村通村公路及入户路工程的刘某缴纳税费1.66万元发票予以报销并占为己有。杨春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维护了群众利益,形成了有力震慑。但从上述12起典型案例看,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还比较薄弱,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易发多发、量大面广。尤其是一些近在群众眼前的“小官小贪”“小官大贪”,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亟需得到及时有效整治。

“蝇贪”不除,必成后患。各级党委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要义,坚决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实到基层,把正风反腐的疾风厉势传导到基层。县级党委要发挥管党治党“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县委书记要履行好“一线总指挥”的职责,切实把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毫无衰减的传导到乡镇、村居和基层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县、乡纪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任务,结合今年省纪委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一批精准扶贫、“三资”监管以及违反群众纪律等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典型问题或案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要强化“一案双查”,对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力、查处问责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党组织责任。

中共湖北省纪委

2016 年5月21日